养殖之道
关于对2022年农业农村部第三期和全省1-9月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做查处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农办牧〔2022〕22号)要求和我省1-9月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现将有关情况做通报,各地要及时对有关不合格兽药产品做依法查处。
对在我省生产环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3批次产品(附件1),企业所在地市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生产被抽检产品,立即召回相关售出产品,依法立案查处并监督销毁相关不合格产品;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经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对在我省经营环节抽检的1批次不合格产品(附件1),其所在地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经营企业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做没收销毁。对上述经营企业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经所在地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按照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规定,对四川金瑞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和四川精尖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予以警示备案,启动对绵阳天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认定程序。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警示备案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各地和省兽药监察所要增加监督抽检频次。
从经营企业环节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见附件2)所在地要加强对标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要对上述企业组织跟踪抽检,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厅饲料兽药处。
监督抽检发现兽药产品存在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督管理要求情况的,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附件3)所在地要及时对相关兽药产品赋码及信息上传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追溯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各地要加强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扎实进行整改,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做好兽药产品追溯工作。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我省细则,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保留有效进货凭证,及时上传产品出入库数据,确保兽药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各地要对监管中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各地要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监管,认真执行农业农村厅《关于逐步加强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455号)要求,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用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各地要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以及《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要求,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送厅综合执法监督局。
2.2022年第二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3.2022年第二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不符合兽药 追溯监督管理要求的兽药产品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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